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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苏州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办法

    发布日期:2013-11-30    浏览次数:

    一、入学与注册

    第一条 凡按国家招生规定由本校录取的新生,必须持本校的录取通知书及有关证件,按规定日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。因故不能按期来校办理入学报到手续者,应事先来信或来电向录取系请假。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。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    第二条 新生入学后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。体格复查合格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。

    体格复查不合格,且在一年内不能经治疗达到健康标准者,应取消入学资格。

    如经本校医院或指定医院诊断,证明其在一年内经治疗可达到健康标准的,可由学生本人申请,经校医院和所在系签署意见,学生工作处批准,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,并在通知之日起一周内办理离校手续,回家治疗。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,医疗费用自理,不享受在校学生的待遇。如需申请入学者,必须在下一年六月底前向学生工作处提出书面申请,并附县级以上医院的健康证明,由学校医院认定,经学生工作处审核同意后,凭通知按时来校复查。复查合格者可办理入学手续。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申请者,取消入学资格。

    第三条 新生入学后的三月内,由学校按招生规定进行复查。复查合格者,即取得学籍。复查不符合招生条件者,由学校根据情况予以处理。凡属徇私舞弊者,一经查实,立即取消入学资格,予以退回。

    第四条 每年秋、春两学期开学时,学生必须按时到校,凭学生证和交费凭证到系办理注册手续。开学时无补考、需要直接到外地实习的学生,可在实习结束返校后到系办理注册手续。学生在注册前应缴纳学校规定的有关费用,否则不予注册,不得参加各项教学活动。因故不能按期注册者,必须事先请假,否则以旷课论。未经请假逾期两周不注册者,按自动退学处理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五条 学生必须按学校教学计划的要求,认真学习各门课程和参加其他教学环节,并参加学校所规定的各项活动。不能参加者应事先履行请假手续,否则以旷课论。旷课时数按课表内实际上课时数计算,实践教学活动根据其性质按每天4学时或6学时计。对旷课的学生,根据旷课时数及情节,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。

    第六条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,因病请假须附校医院证明。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,并报系办公室备案(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);三天以上、一个月以内由系主管领导审批,报教务处备案;一个月以上由系主管领导签署意见,报教务处审批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七条 学生必须按时参加每学期修读课程及各类实践性教学活动的考核,评定成绩并取得相应的学分。考核成绩及学分均计入成绩册,并载入本人学籍档案。学生每学期应修课程不得少于12学分。

    第八条 一学期中缺课、旷课累计超过该课程教学时数1/3者、或随机抽查计有3次旷课或缺交作业、缺做实验、实习时数达1/3或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者,均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期末考试,该课程成绩以不合格计。

    第九条 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考试纪律。凡考试作弊或旷考者,该课程成绩以零分计,并注明“作弊”或“旷考”字样,该课程须重修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十条 学生因病经指定医院诊断,须停课治疗休养的时间超过六周者,应予休学。

    学生休学应填写休学申请表,经系主任同意,校医院签署意见,教务处批准后方可办理。对批准休学的学生由教务处出具休学证明,休学期一般以一年为限。累计不得超过两年。办妥休学手续后,应于一周内离校。休学期间不得擅自到校上课,所取得的学分无效。

    第十一条 休学学生的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:

    1.休学期间不享受贷学金,原来享受的各种奖学金按最低标准发放,各种生活补贴停发。

    2.因病休学的学生必须回家疗养,医疗费用的报销按学校规定执行。

    3.学生休学回家往返路费自理。

    4.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校。

    第十二条 学生休学期满,应按以下程序办理复学手续:

    1.因病休学的学生,申请复学时必须由县以上医院诊断,证明恢复健康,并由校医院指定医院复查,再经校医院审核合格,方可办理复学手续。

    2.学生休学期满,应于学期结束前两周向所在系申请复学并报教务处批准(一般不在学期中途申请复学),以便办理下学期的选课、考试、重修等手续。

    3.办理复学手续时须提交休学证明、申请复学报告及所在地本人休学期间的表现证明,经资格审查后,凭准许通知到财务处缴费、回系注册。如发现在休学期间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,取消学籍;超过期限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学籍。

    4.休学学生复学时,按所复学就读年级的教学计划进行学习,参加就读年级的奖学金评比,按所就读年级的收费项目和标准缴纳费用。

    第十三条 学生因某种原因须中断学习者,应办理停学、保留学籍的手续。停学和停学后复学的具体办法按《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停学实施细则》办理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十四条 因学习及其他原因,学生可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一周内提出降级申请,经学生所在系同意,教务处核准后即可办理降级手续。

    第十五条 经补考,学生所修读的课程(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)不及格学分累计达12学分及以上时,应予降级。

    第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时,应予退学:

    1.经补考,一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16学分及以上或累计以往各学期不及格课程的学分达24学分及以上;

    2.学生因学习成绩不合格导致连续降级或降级达2次以上;

    3.不缴纳学费,不办理注册手续;

    4.患有不能继续学习的疾病;

    5.意外伤残不能继续学习;

    6.休学、停学或保留学籍期满未办复学手续者;

    7. 本人提出退学申请,经劝说无效。

    按照上述规定退学,对学生不是一种行政处分。

    第十七条 因上述“1”和“2”原因造成退学的,可以申请试读。试读期一般为一年。

    第十八条 自动退学的学生需填写退学申请表并附有关材料,经系主任批准,教务处审核,报主管院长批准,到教务科办理离校手续。经批准退学的学生应在一周内办完离校手续。

    经确诊为精神病等对行为缺乏自控能力者,应由家长或抚养人负责领回。

    退学学生退学日期从办妥退学手续之日算起,并根据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给相应的证书或学习证明。未经学校批准、擅自离校者学校不发给其任何证明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十九条 学生具有下列情况之一,可以申请转专业、转学:

    1.学生本人认为确有必要,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者;

    2.入学后因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,经校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,但尚能在本校或其他高等学校其它专业学习者;

    3.学校因专业调整或停办,保留一年入学资格的新生或复学学生,不转专业或不转学无法继续学习者;

    4.确有某种特殊困难,不转学或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者。

   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,不予考虑转专业、转学:

    1.新生入学未满一年;

    2.本科三年级以上(含三年级)或专科二年级(含二年级)以上;

    3.专转本学生;

    4.由广播电视大学、成人高校的非普通班转入。

    第二十一条 学生转专业、转学,按下列办法办理:

    1.学生在本校范围内转专业,按《苏州科技学院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》办理。

    2.要求转入省内其他院校者,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(若因第十九条第2款的原因还应经校医院签署意见),由教务处审核,报学校同意后,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,征得对方同意后报省教育厅审批。教育厅批准后学校给予办理转学手续。

    3.要求转入省外院校者,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,经学生所在系签署意见(若因第十九条第2款的原因还应经校医院签署意见),由教务处审核,报学校同意后,发函与拟转入学校联系,转入学校同意接受的,须报转入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。学校接复函后报省教育厅审批,教育厅批准后学校给予办理转学手续。

    4.申请转入本校的学生,须由原所在学校推荐和所在地教育主管部门批准,经拟转入系同意,教务处审核,由学校审批,报省教育厅批准,方可按规定办理转学手续。

    5.有转学要求的学生,应在每年的十一、十二月份和五、六月份两个时间段提出申请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二十二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毕业时应做德、智、体三方面的全面鉴定。德、体合格,修满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、限选课、任选课及有关环节的全部学分,准予毕业,并发给毕业证书。

    第二十三条 有正式学籍的学生,在规定学制的年限内修读了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,但未取得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学分,只取得了本专业规定学分的90%以上者,经本人申请,系主任审核,教务处批准,可作结业处理,也可申请延长学习年限(详见《苏州科技学院学生延长学习年限实施办法》)。

    凡取得结业证书的学生,可以向学校提出所缺课程的考试申请并缴纳相应的费用,然后参加换证考试。申请时间为来年三月份,换证考试时间为四月份。补满所欠学分后,可换发相应的毕业证书,其毕业日期为考试通过之日。

    第二十四条 肄业

    1.本科生无论何种原因(含休学、停学),取得学籍时间已满八年(专科生超过其学制两年),仍未完成本专业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90%者,作肄业处理,并不再换发结业证书或毕业证书。

    2. 学生在校期间因成绩问题,不愿继续学习,但取得了教学计划规定学分的25%以上者,作肄业处理;低于25%者,只发给学习证明。

     

     

     

   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在全校各年级试行,有其他特别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
  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教务处负责解释。

    八、附 

    七、毕业、结业和肄业

    六、转专业与转学

    五、降级、退学和试读

    四、休学、停学与复学

    三、考核与成绩记载

    二、考勤与纪律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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